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一)

卡尔·冯·克劳塞维茨

  我们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战争的复杂而多变的性质之后,现在再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手段和目的有怎样的影响。

  假如首先问问,整个战争追求怎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跟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谈起,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身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遵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并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说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可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与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今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研究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能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

  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即,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带说明一下,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此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不然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可是,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我们仍然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哪怕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土,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进行斗争。自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紧张就会趋于缓和,许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因为全部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怎样我们必须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了,战争就算结束了。

  以上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因此按自然的顺序应当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势态,才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慢慢实现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然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所以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有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乃至全部。

  可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处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所以,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实际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不但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只能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特别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如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乎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会发生战争。而在欧洲现今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之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进行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代价过高,二是获胜的可能不大。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肯定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并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肯定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和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并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这样。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所以,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哪怕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自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上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点,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如果双方都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和消极性质在行动中所必然引起的差别。即使这种差别象以后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我们在这里仅作比较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开始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变化可能很大,最后可能变得根本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败敌人时是不尽相同的。当我们进攻敌人军队时,是想在头一次打击之后继续进行一系列打击,直至把敌人军队全部消灭,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来威胁敌人,让他觉得我们已占优势而对前途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假使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足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人军队就行了。同样的,当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时,占领敌人地区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不一样的。在以打垮敌人为目的的情况下,而占领敌人地区只是消灭敌人军队的后果,消灭敌人军队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动,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敌人地区,始终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之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并且我们确信敌人并不寻求流血决战,而是害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敌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利益。假使利益十分大,足以使敌人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敌人地区也能当作是达到媾和的捷径。

  现在我们还得指出一种不需打垮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别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既然有的措施特别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者适于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等,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会极大增加获胜的可能性,它们也是比打垮敌人军队更加捷便的达到目标的途径。

  第二个问题是采取何种方法才能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即让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敌人力量的消损包括地区的丧失和军队的消耗,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地区被我们占领。

  同样是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它们在目的是扩大敌人消耗的场合的作用和在达到其他目的的场合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点只要仔细研究一下就能明白。这种差别在大多数场合下可能是很小的,但因为在现实中当动机十分微弱时,哪怕最微小的差别也往往对使用力量的方式有决定性的作用。我们不应该因而受到迷惑,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用别的方法达到目标也是可能的,这里既没有什么矛盾,也不是不合情理,更不是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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