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文可笑

宋代:洪迈

  吏文行移,只用定本,故有绝可笑者。如文官批书印纸,虽宫、观、岳、庙,亦必云不曾请假;或已登科级,见官台省清要,必云不曾应举若试刑法。予在西掖时,汉州申显惠侯神,顷系宣抚司便宜加封昭应公,乞换给制书。礼、寺看详,谓不依元降指挥于一年限内自陈,欲符下汉州,告示本神知委。予白丞相别令勘当,乃得改命。淳熙六年,予以大礼恩泽改奏一岁儿,吏部下饶州,必欲保官状内声说被奏人曾与不曾犯决笞,有无翦刺,及曾与不曾先经补官因罪犯停废,别行改奏;又令供与予系是何服属。父之于子而问何服属,一岁婴儿而问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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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由于公文行移只用定本、因而有极为可笑的。如文官批写印纸,即使是提举宫、观、岳、庙等事务的闲散官员,也一定要说“不曾请假”;有些人已经科举及第、现任政府要职,却一定要说不曾应举及考试刑法。我在中书省任职时,汉州(今四川广汉)申奏:本州的显惠侯神以前是由宣抚使司临时加封为昭应公,请求换成皇帝下发的诏书。礼部和有关的寺卿审定,说显惠侯神未依照先颁布的诏令在一年的期限内自行申诉、因而准备给汉州下符,告示本神知委,我向宰相建议重新审核,才得以改下诏书。宋孝宗淳熙六年,我因为大礼恩泽改奏一岁的儿子为官,吏部却转交给饶州,要求在保官状内必须说明被奏人是否曾被判处若刑,有无剪刺,及是否在此前已经补百却因罪被免,于是另行改奏;吏部还要求被奏人说明与我是什么亲属关系.我们是亲父子而吏部却间我们是何种亲属关系,我的儿子是个一岁的幼婴而吏部却问他是否曾做官犯罪,岂不令人笑破了肚皮?
参考资料:
1、 佚名.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1532103410452.html
洪迈(1123——1202),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副丞相、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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