猾吏奸官

明代:冯梦龙

  【原文】

  包孝肃尹京日,有民犯法当杖脊。吏受赇,与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呼号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教,分辩不已,吏大声呵之曰:“但受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宽囚罪以抑吏势,不知为所卖也。

  有县令监视用印。暗数已多一颗,检不得,严讯吏,亦不承。令乃好谓曰:“我明知汝盗印,今不汝罪矣,第为我言藏处。”此令素不食言者,于是吏叩头谢罪曰:“实有之,即折置印匣内,俟后开印时方取出耳。”

  又闻某按院疑一吏书途中受贿,亲自简查,无迹而止。盖按院止搜其通身行李,而串铃与马鞭,大帽明置案前,贿即在内,不及察也。吏之奸弊,何所不至哉!

  〔评〕“包铁面”尚尔,况他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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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译文

  宋朝包拯(字希仁,即包公)为开封府尹时,有一个人犯法,要受到木杖鞭打背脊的处分。有位吏卒接受罪民贿赂,和罪民约定说:“见了令尹后,令尹一定会将鞭打你的公务交付我执行,你只管大声哀号,为自己找寻借口,我会想办法减轻你的罪。”不久,包拯命人带上罪犯,审讯完毕后,果然要吏卒鞭打罪民,罪犯就照吏卒所说的,不停地喊冤辩解,吏卒大声斥责说:“不要再多说了,还不赶快领杖刑受罚。”包拯认为吏卒卖弄职权,为了惩罚吏卒,就将罪民所要挨的棍子,挪了七十大板给吏卒,没想到因此正中吏卒的诡计。

  有位县令检视县府官印,发现竟然是伪造的,但找遍整个县府,却找不到真的印信。虽经严厉的侦讯,吏卒也坚不吐实。县令只好婉言劝解说:“我知道一定是你盗取了印信,现在只要你告诉我真的印信藏在哪里,我绝不将你治罪。”由于这县令一向言出必行,这名吏卒才磕头谢罪,说:“确实是小人拿的,就藏在印匣内,打开印匣就可看到了。”

  又听说有位按院大人怀疑手下一名文书官曾收取别人贿赂,于是亲自调查,结果毫无所获,只好罢手不再追究,原来这位按院大人,只搜查文书官的身体行李,至于放在案桌上的串铃、马鞭及一顶大帽子,都没有仔细检查,而贿款就在帽中。贪官的奸诈,真是无所不至啊!

评译

  连包公都会被这吏卒玩弄,更别说是他人了。

注释
①包孝肃:包拯,谥号孝肃。
②尹京:包拯曾做过北宋京城开封的知府。
③赇:贿赂。

参考资料:
1、 佚名.360doc.http://www.360doc.com/content/13/0930/14/11896251_318181637.shtml
冯梦龙(1574-1646),明代文学家、戏曲家。字犹龙,又字子犹,号龙子犹、墨憨斋主人、顾曲散人、吴下词奴、姑苏词奴、前周柱史等。汉族,南直隶苏州府长洲县(今江苏省苏州市)人,出身士大夫家庭。兄梦桂,善画。弟梦熊,太学生,曾从冯梦龙治《春秋》,有诗传世。他们兄弟三人并称“吴下三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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