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举所知

清代:计六奇

  八月,上谕致治安民,全在守令,命两京文职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各举知府一人,无论科第贡监,在内翰林科道,在外抚按司道各举州县官一人,无论贡监吏上。过期不举。议处,失举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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