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申斗垣
夫谴者.乃天律刑谴也.是人之平昔妒恶.损人利己.所犯天律一十四条.凡有一条.必生背痈人面等疮之恶报.轻则少有救也.重则天律拟定.虽秦桧之一品.晁盎之巨恶.岂能逃避.一谴曰将诱降兵而杀之.二谴曰刑官阴害人命.三谴曰人臣欺君.四谴曰子侄悖亲.五谴曰擅作威福.六谴曰谗害良善.七谴曰血属自噬.八谴曰 分过礼.九谴曰受用过度.十谴曰酷虐不仁.十一谴曰阴毒嫉妒.十二谴曰亏心陷骗人财.十三谴曰暴殄天物.十四谴曰夙生冤愆.如此之人.恶贯满盈.减算除年.感应篇中分明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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