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清代:吴谦

『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身,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疾疢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宜冷饮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

【注】

此言五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与之以辛,辛助肺气,恐□肝也,故肝病则禁辛。心火病若与之以咸,咸能益水,恐水□火也,故心病则禁咸。脾土病若与之以酸,酸味属肝,恐木□土也,故脾病则禁酸。肺金病若与之以苦,苦味属火,恐□金也,故肺病则禁苦。肾水病若与之以甘,甘能补脾,脾主□水,故肾病则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藏准此。

【注】

此言四时,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为肝王,则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则肝益王,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云: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即『内经』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则伤肝,肝主魂,恐复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虚则以肝补肝,故谓之佳,余藏准此。

凡肝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

【注】

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心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对报矣。

【注】

人与物虽别,而贪生畏死之心则一也,惟其心为神识所舍,故曰:勿食之

凡肉及肝落地不□尘土者,不可食之。

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诸肉不干,火炙而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

诸五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

【注】

以上五条,皆怪异非常,必不可食之。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之。

【注】

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注】

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属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注】

此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可饮冷水。

【注】

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积,慎之慎之。

秽饮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注】

言败腐之物,皆不宜食也。

自死禽兽口闭者,不可食之。

【注】

凡自死之物,其肉皆有毒,口闭则毒不得外泄,切不可食。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注】

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注】

凡兽北向自死,及死不僵而伏地者,食之多杀人。

食生肉饱,饮乳,变白虫。

【注】

食生肉饱,即饮奶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注】

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注】

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疾。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用黄蘖捣屑,取方寸匕服。

【注】

六畜自死,肉中有毒,中其毒者,以此方服之,若能解毒也。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

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

【注】

郁肉,密藏经宿之肉也。漏脯,经漏水之脯也。食之中毒,以烧犬屎、人乳汁、生韭汁,量其轻重而解之。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

大豆浓煮汁饮之,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注】

同上郁肉,大豆汁亦能解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

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注】

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治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

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注】

食禽肉兽肝,中毒在胃,故用豆豉涌吐其毒。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夜眼一名:附蝉尸)

【注】

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

【注】

马肉味酸有毒,故饮酒以解之。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注】

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

【注】

鞍下肉,久经汗渍有毒,食之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

【注】

『食疗』云:食之令人癫。

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注】

白马青蹄,骑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马肉□肉,共食醉饱卧,大忌。

【注】

马肉属火,□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注】

诸肉杂食,恐难消化,乱于肠胃,故成霍乱。

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注】

『汉史』,云:文成食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

(马肝一名悬□)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注】

马食鼠屎则腹胀,是鼠能制马也,故中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注】

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两杏仁三两

右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

日华子云:黑豆调中下气,治牛马瘟毒,杏仁下气,气下则毒亦解矣。

又方:

煮芦根汁饮之良。

【方解】

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注】

牛疫死,目或赤或黄,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

【注】

牛肉共猪肉食之,脾胃湿热者,能生寸白虫。当戒之。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之损人。

【注】

凡牛肠、肺、值三月至五月,湿热交蒸之时,必生其虫,戒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注】

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有毒,食之杀人,不可食。

【注】

啖蛇牛何以识认?惟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饮人乳汁一升,立愈。以泔水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愈。

【注】

人乳,能解马肝、牛肉之毒,用头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饮之即愈。

【方解】

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注】

羊肉性热,若其人有素热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

【注】

羊肉热,与生鱼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

【按】

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

【注】

诸脑有毒,惟此羊脑食之作肠痈。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藏。

【注】

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注】

猪肉滞,羊肝腻,共食则气滞而心闷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注】

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动风疾。云烂人脐,此义未详。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注】

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气。

【按】

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

【注】

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则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发恶疮,此义未详。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

【集注】

李□曰:人目以阴为体,以阳为用。麋,阴兽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属阴类,孕妇三物合食,则阴气太盛,阳气绝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气宜温暖,阴盛则精寒。『本草』云:麋脂令阴痿。

【按】

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肉不可合□,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

□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注】

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疮。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

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

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

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注】

蛟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解毒之方

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

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

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

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

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

【注】

鸬鹚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青鱼鲊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

□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注】

以上六条,皆能助热动风,合食俱不宜。

龟肉不可合酒□子食之。

【注】

龟多神灵,不可轻食,若酒□合食,更非所宜也。

□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鸡鸭食之。

【注】

□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与鸡鸭相反,故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苋菜食之。

【注】

龟□皆与苋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瘕。

□无须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注】

无须腹黑反白者,怪异之□也,故不可食。

食脍饮奶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注】

脍乃牛、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奶酪酸寒,与脍同食则生虫为瘕,故戒合食。

脍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症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大黄二两朴硝二两

右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

【方解】

橘皮解鱼毒,得硝黄使下从大便而出也。

食脍多不消,结为症病,治之方

马鞭草

右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

【方解】

马鞭草主治症癖血瘕,破血杀虫,姜叶解毒,皆可用之。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

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

橘皮味苦辛温,下气通神,故能解毒。

食鯸?鱼中毒方

芦根煮汁,服之即解。

【方解】

鯸□即河豚鱼,味美其腹腴,呼为西施乳。头无腮,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注】

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冬瓜汁饮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

紫苏、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注】

蟹未经霜有毒,不可生食,经霜则毒无。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注】

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注】

虫类有毒,凡虫集食上者,食之则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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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谦(1689~1748年),字六吉,清朝安徽歙县人。宫廷御医,乾隆时为太医院院判。《医宗金鉴》是乾隆御制钦定的一部综合性医书,全书90卷,是我国综合性中医医书最完善简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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