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弗要命
北方风气刚劲,好勇斗狠,意有不惜伤残支体以博金钱者。
光绪初,余在京目睹二事,记之以征其俗焉。一年端午节前数日,余往琉璃厂,甫入厂西门,见一饼店前人如堵墙,异之,亦往观,则见一少年裸上体卧地,一少年举杆面大杖用力向两股杖之,卧地者绝不声。杖至五六十,卧地者突起,向饼店人曰:“这遭吃定了。”店人曰:“好小子,吃罢。”余大惑不解,询之人,始知卧地者欠饼债甚巨,既不偿而复强赊如故,故店主以大杖要之,谓如能受杖不呼痛,不但不索前欠,且从此不索直,是以卧地者任其痛击而不声也。
又一年秋,信步至五道庙三岔路口,遇见一群人皆黑绸夹衫,快靴从北而来,中有一人自袒服至外衣皆敞襟,而面上血淋淋由袒衣直流至足,随行随滴,及行近,见之,一目剜去矣。大骇。予适立于羊肉店外,遂问之。店人曰:“此吃宝局者。”盖开场聚赌为犯法之事,而地痞土棍日索规费为之保护,然非强有力者不能得也。
惟能舍得伤残支体者奉为上客,日有例规。而伤残支体,又分上中下三等,为得费之高下。此剜目者,则可享最上等之规例也。噫,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