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娥
小娥,姓谢氏,豫章人,估客女也。生八岁,丧母,嫁历阳侠士段居贞。居贞负气重义,交游豪浚小娥父蓄巨产,隐名商贾间,常与段婿同舟货,往来江湖。时小娥年十四,始及笄。父与夫俱为盗所杀,尽掠金帛。段之弟兄,谢之生侄,与童仆辈数十,悉沉于江。小娥亦伤胸折足,漂流水中,为他船所获,经夕而活。因流转乞食至上元县,依妙果寺尼净悟之室。
初,父之死也,小娥梦父谓曰:“杀我者,车中猴,门东草。”
又数日,复梦其夫谓曰:“杀我者,禾中走,一日夫。”小娥不自解悟,常书此语,广求智者辨之,历年不能得。元和八年春,余罢江西从事,扁舟东下,淹泊建业,登瓦官寺阁。有僧齐物者,重贤好学,与余善。
因告余曰:“有孀妇名小娥者,每来寺中,示我十二字谜语,某不能辨。”余遂请齐公书于纸,乃凭槛书空,凝思默虑。
坐客未倦,予悟其文。令寺童疾召小娥前至,询访其由。小娥呜咽良久,乃曰:“我父及夫,皆为贼所杀。迩后尝梦父告曰:‘杀我者,车中猴,门东草。’又梦夫告曰:‘杀我者,禾中走,一日夫。’岁久无人悟之。”余曰:“若然者,吾审详矣。杀汝父是申兰,杀汝夫是申春。且车中猴,车字去上下各一画,是申字,又申属猴,故曰车中猴。草下是门,门中有东,乃兰字也。又,禾中走是穿田过,亦是申字也。一日夫者,夫上更一画,下有日,是春字也。杀汝父是申兰,杀汝夫是申春,足可明矣。”
小娥恸哭再拜,书申兰申春四字于衣中,誓将访杀二贼,以复其冤。娥因问余姓氏官族,垂涕而去。尔后小娥便为男子服,佣保于江湖间。岁余,至浔阳郡,见竹户上有纸榜子,云“召佣者。”小娥乃应召诣门,问其主,乃申兰也。兰引归,娥心愤貌顺,在兰左右,甚见亲爱。金帛出入之数,无不委娥,已二岁余,竞不知娥之女人也。先是谢氏之金宝锦绣衣物器具,悉掠在兰家,小娥每执旧物,未尝不暗泣移时。兰与春,宗昆弟也。时春一家住大江北独树浦,与兰往来密洽。
兰与春同去经月,多获财帛而归。每留娥与兰妻兰氏同守家室,酒肉衣服,给娥甚丰。
或一日,春携文鲤兼酒诣兰,娥私叹曰:“李君精悟玄鉴,皆符梦言。此乃天启其心,志将就矣。”是夕,兰与春会群贼,毕至酣饮。暨诸凶既去,春沉醉,卧于内室,兰亦露寝于庭。
小娥潜锁春于内,抽佩刀先断兰首,呼号邻人并至,春擒于内,兰死于外,获赃收货,数至千万。初,兰、春有党数十,暗记其名,悉擒就戮。时浔阳太守张公,善其志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时元和十二年夏岁也。复父夫之仇毕,归本里。
见亲属。里中豪族争求聘,娥誓心不嫁。
遂剪发披褐,访道于牛头山,师事大士尼将律师。娥志坚行苦,霜春雨薪,不倦筋力。十三年四月,始受具戒于泗州开元寺。竞以小娥为法号。不忘本也。其年夏日,余始归长安,途经泗滨,过善义寺谒大德尼令。操戒新见者数十,净发鲜帔,威仪雍容,列侍师之左右。中有一尼问师曰:“此官岂非洪州李判官二十三郎者乎?”师曰:“然。”曰:“使我获报家仇,得雪冤耻,是判官恩德也。”顾余悲泣。余不之识,询访其由。
娥对曰:“某名小娥,顷乞食孀妇也,判官时为辨申兰申春二贼名字,岂不忆念乎?”余日:“初不相记,今即悟也。”娥因泣,具写记申兰申春,复父夫之仇,志愿粗毕,经营终始艰苦之状。小娥又谓余曰:“报判官恩,当有日矣。”岂徒然哉!
嗟乎,余能辩二盗之姓名,小娥又能竟复父夫之仇冤,神道不昧,昭然可知。小娥厚貌深辞,聪敏端特,炼指跛足,誓求真如。爰自入道,衣无絮帛,斋无盐酪,非律仪禅理,口无所言。
后数日,告我归牛头山,扁舟泛淮,云游南国,不复再遇。君子曰:“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始终全之而已。如小娥,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观天下贞夫孝妇之节。”
余备详前事,发明隐文,暗与冥会,符于人心。知善不录,非春秋之义也。故作传以旌美之。
初,父之死也,小娥梦父谓曰:“杀我者,车中猴,门东草。”
又数日,复梦其夫谓曰:“杀我者,禾中走,一日夫。”小娥不自解悟,常书此语,广求智者辨之,历年不能得。元和八年春,余罢江西从事,扁舟东下,淹泊建业,登瓦官寺阁。有僧齐物者,重贤好学,与余善。
因告余曰:“有孀妇名小娥者,每来寺中,示我十二字谜语,某不能辨。”余遂请齐公书于纸,乃凭槛书空,凝思默虑。
坐客未倦,予悟其文。令寺童疾召小娥前至,询访其由。小娥呜咽良久,乃曰:“我父及夫,皆为贼所杀。迩后尝梦父告曰:‘杀我者,车中猴,门东草。’又梦夫告曰:‘杀我者,禾中走,一日夫。’岁久无人悟之。”余曰:“若然者,吾审详矣。杀汝父是申兰,杀汝夫是申春。且车中猴,车字去上下各一画,是申字,又申属猴,故曰车中猴。草下是门,门中有东,乃兰字也。又,禾中走是穿田过,亦是申字也。一日夫者,夫上更一画,下有日,是春字也。杀汝父是申兰,杀汝夫是申春,足可明矣。”
小娥恸哭再拜,书申兰申春四字于衣中,誓将访杀二贼,以复其冤。娥因问余姓氏官族,垂涕而去。尔后小娥便为男子服,佣保于江湖间。岁余,至浔阳郡,见竹户上有纸榜子,云“召佣者。”小娥乃应召诣门,问其主,乃申兰也。兰引归,娥心愤貌顺,在兰左右,甚见亲爱。金帛出入之数,无不委娥,已二岁余,竞不知娥之女人也。先是谢氏之金宝锦绣衣物器具,悉掠在兰家,小娥每执旧物,未尝不暗泣移时。兰与春,宗昆弟也。时春一家住大江北独树浦,与兰往来密洽。
兰与春同去经月,多获财帛而归。每留娥与兰妻兰氏同守家室,酒肉衣服,给娥甚丰。
或一日,春携文鲤兼酒诣兰,娥私叹曰:“李君精悟玄鉴,皆符梦言。此乃天启其心,志将就矣。”是夕,兰与春会群贼,毕至酣饮。暨诸凶既去,春沉醉,卧于内室,兰亦露寝于庭。
小娥潜锁春于内,抽佩刀先断兰首,呼号邻人并至,春擒于内,兰死于外,获赃收货,数至千万。初,兰、春有党数十,暗记其名,悉擒就戮。时浔阳太守张公,善其志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时元和十二年夏岁也。复父夫之仇毕,归本里。
见亲属。里中豪族争求聘,娥誓心不嫁。
遂剪发披褐,访道于牛头山,师事大士尼将律师。娥志坚行苦,霜春雨薪,不倦筋力。十三年四月,始受具戒于泗州开元寺。竞以小娥为法号。不忘本也。其年夏日,余始归长安,途经泗滨,过善义寺谒大德尼令。操戒新见者数十,净发鲜帔,威仪雍容,列侍师之左右。中有一尼问师曰:“此官岂非洪州李判官二十三郎者乎?”师曰:“然。”曰:“使我获报家仇,得雪冤耻,是判官恩德也。”顾余悲泣。余不之识,询访其由。
娥对曰:“某名小娥,顷乞食孀妇也,判官时为辨申兰申春二贼名字,岂不忆念乎?”余日:“初不相记,今即悟也。”娥因泣,具写记申兰申春,复父夫之仇,志愿粗毕,经营终始艰苦之状。小娥又谓余曰:“报判官恩,当有日矣。”岂徒然哉!
嗟乎,余能辩二盗之姓名,小娥又能竟复父夫之仇冤,神道不昧,昭然可知。小娥厚貌深辞,聪敏端特,炼指跛足,誓求真如。爰自入道,衣无絮帛,斋无盐酪,非律仪禅理,口无所言。
后数日,告我归牛头山,扁舟泛淮,云游南国,不复再遇。君子曰:“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始终全之而已。如小娥,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观天下贞夫孝妇之节。”
余备详前事,发明隐文,暗与冥会,符于人心。知善不录,非春秋之义也。故作传以旌美之。